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相关资料图)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
正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黄桂莲、周荣、刘庆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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