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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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电视台主持人短视频带货,书店被判赔3万元;离职未满一年员工为新公司申请发明专利,被老东家告上法庭……4月23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合肥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全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67件
合肥中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钱岚介绍,2022年,合肥法院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恶意抢注知名商标、攀附商誉、仿冒知名商品等不诚信行为,依法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67件,其中民事案件3364件,刑事案件100件,行政案件3件。另开展诉前调解案件5287件。
为织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合肥法院实招频出:高新法院制定《商标、著作权案件判赔指引》,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出台《财产保全审查指南》及《物证处理规定》,有效统一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在商标、著作权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中使用技术调查官59人,开展现场勘验30余次,出具调查令40余份。运用信息化等辅助手段,推动电子送达、网上开庭、异步审理,结案率超95%。组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人民调解员138人和律师调解员17人,成功调解案件160件。组建普法宣传团队,开展上门走访、授课培训、座谈交流、旁听庭审等活动,向数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搬运他人短视频为自己带货被判侵权
原告刘某为电视台主持人,同时在视频网站上发表短视频并进行带货。2021年,刘某发布了引导大家购买《民法典》法条的涉案视频,获赞17.3万,评论3838条。后被告广州某书店搬运该视频,并使用该视频推销其书店的图书。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记录了刘某对《民法典》的理解和对书籍的推荐,是一种思考及表达的过程,展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广州某书店使用涉案视频并附加了产品销售链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短视频平台记载的侵权视频所链接的商品实际销售数据,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侵权者搬运他人直播短视频,在视频中植入商品链接后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随着大数据及智能算法的助推,侵权视频快速扩散,不仅会引发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该案明确带货短视频的法律性质与权利设定,对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及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离职员工发明创造权属引纠纷
原、被告均是医疗智能设备的研发及生产企业。2021年1月5日,原告安徽某光电公司主张被告合肥某设备公司提交的“一种口腔CBCT设备”等三项专利中记载的发明人均为其公司离职员工,且专利的创新技术点均与发明人在其公司工作内容相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案涉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均归属于原告。
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安徽某光电公司在上述发明人离职前已研发并形成与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与上述发明人本职工作存在关联,且合肥某设备公司登记的发明人系从前公司离职未满1年,认定涉案争议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归安徽某光电公司所有。合肥某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该案裁判明确了发明人的认定中对专利“实质性特点”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认定规则,指出关于技术方案的证据能达到与案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基本对应的优势程度即可,无需达到与专利授权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的程度。该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企业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记者 吴文珍 实习生 孙盛强 通讯员 马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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