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安臻
4月2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2023年日照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新闻发布会,日照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管恩余,日照海警局副局长秦长青,日照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支队长韩小伟,日照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岸线管理大队大队长张志钢参加发布会解读休渔期相关政策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3〕10号)、《2023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鲁农海监字〔2023〕1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了黄渤海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并提出具体伏休要求、管理目标、管理措施,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伏季休渔具体要求
1.船籍港休渔是原则。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2.坞修转港要申请。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由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市内跨区坞修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市跨省坞修的,由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3.海蜇捕捞需许可。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海蜇捕捞渔船必须持有《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生产,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
4.养殖用船要规范。伏季休渔期间,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5.租用休渔渔船需批准。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休渔渔船的,应逐级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6.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8.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休渔渔船和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伏季休渔期间,日照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智慧化监控、执法协作、船厂巡查、集中看管、统一处罚标准、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在海洋伏季休渔期服务渔民方面,日照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渔业船舶检验等行动,同时做好资源养护补贴的发放、增殖放流、渔业船舶安全终端更新升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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