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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应告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同时告了区土发中心和区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告知原告另行向一审法院起诉,原告不同意。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移送至一审法院审理。从实际操作来看,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如原告真的自己撤诉,去另案起诉的话,一个是不知道又会遇到一审法院的什么说法,一个是又要跑来跑去增加工作,还不如直接让法院移送,原告等开庭就行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某区政府于2018年8月7日作出云府办〔2018〕67号《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及征收弃产补偿办法的通知》,其中载明:由白某区土发中心(区征地办)负责协助钟某镇政府开展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各项工作,由钟某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及统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拆卸、修复和加固等相关工作。原告诉讼请求为确认二被告(区土发中心和区政府)不履行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及判令二被告依据某测绘院2018年6月12日测绘的面积,按照白某区政府颁布的《住宅房屋征收弃产补偿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金额为6378562.86元。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涉案房屋系由白某区土发中心负责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的规定,白某区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当退出诉讼。对此,本院已依法向两原告予以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两原告不同意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白某区政府退出诉讼后,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情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州铁路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地区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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