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了几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案例1 车辆保养时被损坏 4S店免费维修车窗
今年1月,消费者杨女士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当日在某汽车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副驾驶位的升降车窗被工作人员损坏,4S店表示维修车窗需杨女士承担一半的费用280元。
杨女士认为,车辆保养前,4S店工作人员已按程序对车辆进行过检查,车窗没问题,损坏是由于工作人员对车辆实施保养时操作失误导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4S店表示愿意负责免费为杨女士维修车窗,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杨女士的车窗在车辆保养前经商家检查确认完好,保养完成后却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4S店在提供车辆保养服务过程中,造成杨女士车辆车窗损害,侵犯了其财产权,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2 商家收银“反向抹零” 消协要求修改收银系统
近日,徐女士一行3人到某火锅店就餐。结账后徐女士发现,其消费金额被凑整多收了3角钱。对此,商家解释是电脑收银系统默认四舍五入造成的。
徐女士虽不在意被多收3角钱,但认为“反向抹零”并不合理,于是其通过全国12315微信小程序进行了投诉。
经查,徐女士反映问题属实,商家同意退还徐女士多收的3角钱。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求商家对收银系统进行修改。
【消费提示】 本案中,虽然“反向抹零”金额较小,但所谓的“五入”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在消费结算时,消费多少钱,商家就应收多少钱,多收取一分钱都属于不公平交易。“反向抹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提供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3 婚介机构未完成推荐人数 退还未履约部分费用
2022年9月,易女士向消协投诉称,其于2021年5月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合同》,购买了价值6280元的红娘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该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推荐总人数不少于4人。该公司承诺,在服务周期内向其推荐的人数若少于约定人数,则服务时间自动延长。
实际上,该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仅向易女士推荐了2名男会员见面,且在该公司开设的会员平台展示区内发现虚假男会员信息,于是易女士提出与商家终止合同,并退还一半服务费的要求。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查看双方合同、调查服务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婚介公司同意退还易女士部分费用。
因该公司前期已为易女士提供过部分征婚服务,产生总费用10%的系统匹配费628元和5%的建档费314元,该公司表示可将未完成推荐2人的费用退还消费者,共退还2669元,易女士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该婚介公司只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约定,违约在先。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对方未提供服务的部分费用。(韩芳)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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