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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能证明有支付能力或有意逃避支付,不起诉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有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事实,但是否有支付能力或者有意逃避支付的证据不足, 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路检刑不诉〔2022〕34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邓某甲伙同邓某丙、邓某丁三人合伙在路桥区螺洋街道某某村开办某某鞋业之际,其中邓某丙为公司法人,参与经营,邓某甲为鞋厂实际负责人,邓某丁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与分红。
自2020年9月起,邓某甲、邓某丙未支付员工木某某5个月工资44000元及彭某某1个月工资8716元,后以拒接电话及更换号码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在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邓某甲付清了所欠工资。
2.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邓某甲虽有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事实,但是否有支付能力或者有意逃避支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