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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淮南振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查,认为本次收购淮南振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回收债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收购沾化正大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查,认为本次收购沾化正大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回收债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和公司股东为沾化正大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担保因公司收购股权而发生,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相关收购事项的顺利实施。本次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惠红、陈曙光、扶桑